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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汕劳社[2003]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 府[2002]120号)和《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 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的规定精神, 现就汕头经济特区2003至2004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 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 2002年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670元为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 资、薪金超过670元的300%(即2010元,)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 低于670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70元计征社会保险 费。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70元的 75%即503元的,按503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特区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 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3、工伤保险:单位按0.5%; 4、生育保险:单位按0.5%;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9%。其中单位20%、个人9%。 三、申报办法: 1、缴费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 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综合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 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社会保险参保人 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人员有变动的应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参 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或《表三》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 金总额应与表一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2、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留一份 存查,另两份退还缴费单位后,缴费单位应于8月20日前将一份报送所属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一份企业留存。 以后各月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的报送时限和方法按上述执行。 3、从9月起至下个社保年度调整止,缴费单位当月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 额与上月相同的,只需填报《表一》;当月参保职工和缴费工资总额有变动的,需同 时填报《表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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