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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汕府[2003]119号颁布时间:2003-06-28

     2003年6月28日 汕府[2003]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并经十一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同意,现就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 (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 费和医疗保险缴费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1、汕头经济特区(包括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企业职工的养老、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2002年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670 元(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为基数(征缴低限)。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薪金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70元(含申报个 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70元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70元的75%即503元的, 按503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2、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670元作为征缴下限,超过670元的 300%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670元的按670元计征。   3、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下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特区职工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 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低于982元 的,按982元为基数计征。   二、调整缴费比例   1、特区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   (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3)工伤保险:单位按0.5%;   (4)生育保险:单位按0.5%;   (5)医疗保险:单位按8%,个人按2%。   2、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按8%;   (2)医疗保险:单位按8%,个人按2%。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以2002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670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 市办[2001]1号)的规定执行。   四、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 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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