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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1995]30号)
粤财法[1995]30号
颁布时间:1995-09-25
1995年9月25日 粤财法[1995]30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报告》 (财税二[1995]27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 定》(国发[1993]85号文)精神、省政府颁发《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粤府[1994]19号文)省级固定收入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省 政府1994年6月8日召开的八届38次常务会议作出:“税收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法规执 行、对设在广州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税收征管,仍维持现状”以及“对国有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以及“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行分工不改变”的决定 (即同意省财政厅1994年4月18日关于“在近期内对我省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仍由 财政部门为主”的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前,省已正式发文通知企业隶属关系下放给广州市管 理,并已办理了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国有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广州市负责。 对预算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外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85)粤财税字第011号]办理。即对财政厅(85)粤财税字第011号文下 发以前,已向广州市税务部门交纳所得税的省级预算外企业,继续由广州市负责其所得税征 管交入市库;其余省级预算外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厅负责征管交入省库。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由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部门监交所得税的省 属国有企业,仍继续由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监交(委托监交企业名单另发)。对委托广州市 监交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得税应缴入省库,对这些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退库以及财务决算的审 批工作,统一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三、对省财政厅(85)粤财税字第011号文下发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在 广州市设立的省属国有企业,已自行在广州市基层税务部门办理了所得税纳税登记的,可参 照第二条原则办理委托监交手续(委托监交企业名单另发),并从1995年10月1日 起,其所得税统一缴入省库。所得税的减免、退库以及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由省财政厅 负责办理。 四、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在广州市设定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财厅负责其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以及企业财务体制的确定,所得税由省财政直接征收缴入省库。如在企业开办 时,没有经省财政厅同意已在广州市税务部门办理了所得税纳税登记的,应改向省财厅申报 缴纳所得税。 五、对省级企业单位在广州市开办的集体企业,如到目前止尚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其所 得税由广州市负责征收管理,缴入市库。 对这部分集体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及其开办者,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产权进行清 理,并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对属于占用国有资产,国有资金投入开办的,待后由省再作 统一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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