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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离休干部护理费、疗养费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穗老字[1995]50号)

穗老字[1995]50号颁布时间:1995-12-20

     1995年12月20日 穗老字[1995]50号   我市现有离休干部人数9523人,普遍进入高龄期和疾病多发期,其中70岁以上和 生活不能自理的达2661人,生活上有一定实际困难。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照 顾,按照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粤老[199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作 如下调整:   一、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对抗日战争时期(即一九三七 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含原规 定年满70岁才发给,现定不受年龄限制)每月七十元增至八十元。   二、增加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部分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待遇。对解放战争时期 (即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七十周岁的离休干 部,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六十元,从届满七十周岁的当月起按月发给。在 此之前,已年满七十周岁和超过七十周岁的,均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份起执行。   三、对因公、因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因公 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原每人每月八十元增至九十元;因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原每 人每月七十元增至八十元。凡已按上述规定领取护理费的而又符合本项规定增加护理费补贴 的,只增加差额部分补贴。   四、提高离休干部疗养费标准,对穗老字[1984]57号文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 一期的短期疗养费作适当增加,由每人每年三百元增至市副局级以上六百元,处级以下五百 元。每项疗养时间由20天减为10天以内。   五、提高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对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和享受厅局级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由二百五十元增至三百五十元;市副局 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由二百元增至三百元。   上述规定所需经费按以往渠道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份开始执 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1月19日                     穗国税人[1996]3号转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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