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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东府办函[2002]136号)
东府办函[2002]136号
颁布时间:2002-08-28
2002年8月28日 东府办函[2002]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增资扩产、扩大出口、发展高新技术和打造 著名品牌,市政府决定建立“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并协调中央、省属驻莞单 位和市有关部门给予各项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守法经营,依章纳税的民营企业,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可申办“东莞市 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 (一)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年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 (三)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省著名商标企业。 二、办理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到所在镇区负责民营经济事务协调的部门领取并填写《东莞 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见附件1)。 (二)镇区负责民营经济事务协调的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民营办初审。 (三)市民营办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府办统一制作和发放“东莞市民营企业办 事优先卡”。 三、优惠政策 凡领取“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可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 优惠措施的通知》(东府〔2001〕8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 四、管理规定 (一)每家获卡企业将获得“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正卡1张,副卡2张,持卡企 业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时,正卡和副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不得转让或借用,如有遗失,企业可到镇区负责 民营经济事务协调的部门领取并填写《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 件2),由镇区负责民营经济事务协调的部门加具意见,经市民营办初审,呈报市政府批准 后,由市府办补发,并注销原卡号。 (三)市府办对持卡企业资格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持卡企业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 企业,已持卡的可继续使用,未申请的可按程序申办;凡持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再 符合持卡应具备的条件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持卡资格。 (四)市府办、市民营办和各镇区负责民营经济事务协调的部门应指派人员负责“东莞 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的初办、补办、审核、取消等工作。 (五)持“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应先出示“东莞市 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凭卡享受各项优惠。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转制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⒈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⒉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件1: 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守法经营,依章纳税并符合以下哪项申请条件的(请打“√”表示) ( )1.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 )2. 年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 ( )3. 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 )4. 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5. 省著名商标企业。 详细情况: 可提供之证明文件: 镇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民营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府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遗失卡号 报 失 人 联系电话 遗失原因: 镇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民营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府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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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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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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