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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明市进一步鼓励外资和民资企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明府字[2002]42号)

明府字[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明府字[2002]42号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明市进一步鼓励外资和民资企业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高明市进一步鼓励外资和民资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能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市投 资创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和民资企业到本市的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鼓励创办开发性农业项 目及投资兴办基础设施、旅游服务性项目。   第二条 财政扶持办法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千万元或以上的(含增资扩产和市政府规划要求搬迁的 项目,不含市内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下同),从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该项目每年在 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纳税额(指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 由市财政按本市留成部分100%的金额,后三年按50%的金额,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 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2、属高新科技项目(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自该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 由市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市 留成部分100%的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3、对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五年内由市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 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年新增纳税额本市留成部分的50%金额,作 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降低各项收费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 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每年将市内行政事业单位面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服务 性收费项目汇编成册予以公布,通过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2、新办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市留成部分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具体收 费项目标准另文);除具体指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余的在审批过程中,行政职能部门免收费 用。   3、属国家、省确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属于 市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减半收取;并且由市财政从科技专项发展资金中补贴相当 于耕地占用税本市留成部分50%的金额,作为企业环保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发展工业园区经济 市、镇(区)政府按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可在市内划出一定面积(要求在1000亩以上 )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外资、民资企业连片开发,集约发展。外资、民资企业负责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资搞好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协助 办理征地手续,在协议年限内由企业自行招商。   第五条 其它优惠   1、对外资、民资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证照办理、建设用地、人员招聘等 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2、对实际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外来投资企业,市 政府向业主颁发"高明市外来投资者礼遇证"一个,持证者乘坐的车辆在本市内免收路桥费, 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应对持证者给予礼遇。   第六条 办事要求和监督评议规定   1、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并公布服务承诺。凡属本市审批权限的,均实行限时办结 制和招商部门代办制。   2、实施对职能部门评比检查执罚活动的报告制度。本市有关职能部门到企业评比检查 执罚的,需先向市政府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执法监管部门对下伸单位 和个人下达执罚指标。   3、严禁职能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服务对象到指定的门店购买器材; 严禁为服务对象推荐和指定工程队;行政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在交通要道设卡查车。   4、对职能服务部门(含双管部门)每年开展2次考核评比活动。一年内获得两次好的评 议结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表彰;两次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 书面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并将考核评比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   5、市政府在市招商局内设立投诉服务中心,投资者在投资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任何 问题,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限期答 复。   6、本办法由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7、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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