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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通告(穗府[2002]31号)
穗府[2002]31号
颁布时间:2002-10-11
2002年10月11日 穗府[2002]31号 长期以来,我市统计工作实行的是按区(县级市)属、市属和中央、省属条块结合的统 计管理体制模式。随着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有的统计管理模式已不能及时反 映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难以为区域经济规划管理提供及时的统计服务。为适应“二级政 府、三级管理”的新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以区、县级市统计为基础的在地统计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县级市地域内无主管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各区、县级市属单位的统计管理继续 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 二、经广州市统计局确认,原由广州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的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 驻穗的单位,改为由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自通告之日起到2002年11 月30日,上述单位要按规定与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建立业务联系,理顺统计报表报送渠 道,从2002年统计年报开始,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管理。 三、为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平稳过渡,2002年年报、2003年定期报表和年报采 取“双轨制”方式报送。中央、省属、市属单位,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级市 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上级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广州市统计局;原直接向广州市统计局报送统 计报表的单位,要同时向广州市统计局和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四、为满足区、县级市进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各有关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管理 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提供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所需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 资料。 五、实行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穗的单位,原则上由所在 区、县级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 六、经广州市统计局确认,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 不宜按区、县级市地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统计管理关系不变,继续直接向广 州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七、具体工作方案由广州市统计局制定印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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