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 粤建房字[2002]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
002]21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保持较大
增幅,二手房交易日趋活跃,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住房梯度消费方式逐渐形成,对于改善
居民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也存在商品房销售增幅明显下降,
销售面积与竣工面积增长不同步,存量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商品房规模偏大等问题。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性认识,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
"泡沫"。
二、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商品房在建规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
办[2001]112号)要求,对各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实行省政府审批制度由省
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非
农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各地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所有房地产开
发用地均应纳入计划管理,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登记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凡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土地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得核
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再用土地使用权证到银行办理抵押
贷款。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用于办理抵
押贷款。
四、加快落实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各地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
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市、县,可
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尽快发放到个人,促进个人购买住房。
五、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城镇住房特困户的解困力度。各地要跟踪落实好
今年列入经济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重点落实项目用地和建设资金,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
策及时到位。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和标准,并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工作结
合起来,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34号)精神,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建设
廉租房,切实推进解困工作,确保省政府三年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目标的实现。
城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凡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
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
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过去已征
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六、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和房地产市
场变化情况的监控,建立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行情信息发布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
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量、商品房价格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投资
开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002年11月11日
附件:
建住房[20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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