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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36号)
粤府办[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粤府办[2003]36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市、省有关单 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后,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在颁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翻译、 审定工作,过去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翻译审定工作。 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要做到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 例规范、统一。在翻译、审定工作过程中,可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进行咨询,亦可召 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翻译审定工作的质量。 三、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法制办 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选备专门人才,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 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部门预算,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四、有立法权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市 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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