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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顺府办发[2003]22号)
顺府办发[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顺府办发[200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政府下发的《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顺府发 [2003]2号)第九条:“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工商业户, 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顺德市堤围 防护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 [2002]7号)精神,从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集约 工业区内的新办工业企业,其堤围防护费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免,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 收。 集约工业区内的新办企业申请办理堤围防护费减免的,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天内到当 地水利部门申领并填列《顺德区堤围防护费减免申请表》,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 由当地水利部门上报区水利局审批。区水利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免资料送区地税局。为 便于管理,堤围防护费减免实行年核准制度,集约工业区的新办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15日 前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年度审核。 二、凡年缴交堤围防护费超过600万元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其超出部分 免交堤围防护费。上述单位当年度累计缴费达到或超过600万元,可到当地水利部门申领 并填列《顺德区堤围防护费减免申请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还申请书》,经地税部门核 准后,由当地水利部门上报区水利局审批减免事宜,批准当月起当年度不再征收,多收部分 于次年1月底前办理退费。 三、对本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特别处理的,可于每年11月 向所在镇(街道)水利会提交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送区水利局,由区水利 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下年度具体征收比例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四、本通知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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