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一)(汕府办[2003]78号)

汕府办[2003]78号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汕府办[2003]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 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                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缓解因“非典”给纳税人带来的经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防治“非典”税费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和“双定”户纳税定额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 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全市按月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1000元调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 调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现行50元提高到150— 200元。   对全市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 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 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   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 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税务部门要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双定”户的清理核实工作,对受“非典”直接 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旅店业、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等从事服务行业的 “双定”户,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出租小汽车5、6月份 (税款所属时间,下同)调减50%的定额;长途客运5、6月份调减60%的定额。其它 月份视其疫情控制情况再作调整。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停业期间定额调减 100%。对原已代征入库的税款在以后给予抵减。对其它经营户,应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实 其定额。   二、关于所得税的减免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 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 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 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具体支出 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5日《关于防治非 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 出),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抗击“非典”期间,通过各级政府指定的民 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 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   (五)经企业(指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卫生等有关部门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为研究抗“非典”药品、用品等发生有关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在2003年1月至12月发生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 行。   (七)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对特区范围以外的潮阳、潮南、澄海的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 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 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减免   (一)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 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 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从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   (三)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从2003年5 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时间)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民航、长途客运、旅游、旅店和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等行业的 纳税人,确因受“非典”影响严重,造成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困难 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给予全年应纳税款减免50%以上。 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 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1)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