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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汕府[2003]100号)

汕府[2003]100号颁布时间:2003-05-25

     2003年5月25日 汕府[2003]100号            第五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 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引起建设项目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拟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按 下列规定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 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 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的代表进行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 行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 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 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 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 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90日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 并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建 设项目涉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报告及不参与的责任;   (三)对由于自身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派驻单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七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 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条 派驻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派驻的财 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 管理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采取专职或兼职两种方式。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属委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属聘任的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任职,在同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同一市直国有资产经 营单位或同一建设项目不得连续任职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由其直系亲属担任负责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财务科长等职 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任职。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市财政部门赋予的职责的,属委任人员的,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属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对严重失 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对其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的。    第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财政部门做出述职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 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以及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财务总监不作为、或监督不力致使派驻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的,财务总监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派驻单位以及群众对财务总监的来信来访。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核定,报市人事部 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二)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出差、办公等工作待遇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公务员待遇标准核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和公用经费等,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任何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属委任的,回原单位或由市财政部门另行推荐 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属聘任的,市财政部门可为其推荐工作,本人 也可自谋职业;对拒绝市财政部门为其推荐的工作的,视作自谋职业处理,其人事档案由市 财政部门转交人才交流中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财务总监的联签、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市财政部 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对其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的,以及各区县 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派出财务总监的,派出单位可参照本 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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