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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汕府[2003]100号)

汕府[2003]100号颁布时间:2003-05-25

     2003年5月25日 汕府[2003]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 营及授权经营单位、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和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包括市直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市直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市直重点大型国有企业,下同)以及市级财 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派驻市直行政事业单 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市级财 务总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需派驻财务总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建 设项目(以下统称派驻单位)的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口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一)委任:从市财政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   (二)聘任: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和基建审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资质;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委派为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行 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有关部 门处分的;   (三)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采用聘任方式委派财务总监的,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并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聘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制定聘用计划,并报市人事编 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招考:市财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 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招考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财政部门报名,并按要 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规、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知识;   (五)考核:由市财政部门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 以及需回避的情况等;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聘用人员,并按有关规 定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列席有关资金安排和管理会议;   (二)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   (三)监督派驻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 金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   (四)监督派驻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 情况;   (五)监督派驻单位依法征缴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   (六)监督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确保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派驻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国有资产变 动以及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派驻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的 制度。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征缴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国有资产使用费的缴留情况;   (六)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重要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在派驻单位做出决策前或事 情发生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年度收支预算、决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主要内 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三)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方案;   (四)召开有关财务方面的重要会议的情况;   (五)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五条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总监应依法进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为董 事会成员。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十六条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 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 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事项;   (三)调阅派驻单位所造具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拟订派驻单位下属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   (七)参与审核派驻单位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参加派驻单位董事会议,参与重大财务问题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领导班子有 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建议;   (九)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制度:   (一)派驻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 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二)派驻单位的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三)派驻单位大额资金流动;   (四)派驻单位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派 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 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 对外担保;   (六)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无理拒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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