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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转发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2]145号)
粤财外[2002]145号
颁布时间:2003-02-14
2002年12月9日 粤财外[2002]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外经贸局,顺德市财政局、经贸局,省直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2]4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财政局、外经贸部门、省直各有关企 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 贴息的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局和外经贸部门应于2003年2月28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 报;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有关企业,应由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后于2003年 2月28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省属其他有关企业直接于2003年2月 28日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请各市和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时通知有关企 业,以便省按规定汇总上报财政部、外经贸部。 2002年12月9日 财政部、外经贸部文件 财企[2002]458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 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 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贷 款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 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作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 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地财政、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 行初审后,于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20 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 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 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 到位,专款专用。 2002年11月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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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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