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7日 粤财综[200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商业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本单位、本地区(含市、县、
区)符合《暂行办法》补贴条件的报废汽车数量进行统计,填好《2002年老旧汽车报废
及所需补贴资金情况》(附件1),于2003年3月30日前上报给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附件1中“补贴资金需求量”按以下方法进行预测:补贴资金需求量=××型报废汽车辆
数×(××型汽车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各类型汽车的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车辆购置税
完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计算。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我省的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结合各市上报
的老旧汽车报废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当年各市老旧汽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并根据资
金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发放工作,根
据《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
四、各地应如实填报老旧汽车报废情况,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和管理补贴
资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不定期地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组织检查,凡有发现补贴资金
需求上报情况不真实,骗取、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暂缓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附件:1、2002年老旧汽车报废及所需补贴资金情况表(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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