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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征收涉外、保险合同印花税及堤围防护费的函(粤府函[1996]313号)
粤府函[1996]313号
颁布时间:1996-11-07
1996年11月7日 粤府函[1996]313号 据省有关部门反映,你市(指广州市)从1996年起恢复征收外贸企业涉外、保险合 同印花税和全额征收堤围防护费。市里的做法本来应予支持,但目前外贸企业面临严重困难 ,大幅度增加上述三项税费,外贸企业难于承受。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希望你市对省 和你市的外贸企业实行印花税征收后列支返还,逐年减少的办法,先订3年,1996年全 额返还,1997年、1998年减半返还,逐年减少的办法,先订3年,1996年全额 返还,1997年、1998年减半返还。征收堤围防护费,仍按1995年的办法和标准 征收,但金额适当增加,增加比率宜不超过50%。上述意见请你们研究协调处理,并望将 结果告省府办公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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