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尽快办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转防护费核定手续的通知
穗水水政[2002]1129号
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穗水水政[2002]112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 99号)等文件规定,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 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可按照0.5‰的费率缴纳 堤围防护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具体适用企业名单需由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为不影响2003年1月堤围防护费缴纳入库,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 2002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办理申报手续,有关注意事项见《申报核定按专业 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3)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