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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穗财农[2002]991号
颁布时间:2002-08-08
2002年8月8日 穗财农[2002]991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我市是今年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城市。最近,省已批准我市农村税费改革 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7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 征屠宰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31号)的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 我市停征屠宰税,此前已征收税款不予退还。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对委托代征单位代 征的屠宰税要在2002年9月20日前将税款清理入库完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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