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1]106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粤财法[2001]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 财税[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 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 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3)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