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1]105号
颁布时间:2001-10-11
2001年10月11日 粤财法[2001]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 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 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 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 行。 (3)
上一篇:
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周转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