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财行[2001]01号
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佛财行[2001]01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经佛山市政 府公物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完成好各项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供应商会员制,是指以通过建立供应商会员制的方式,预 先对供应商按招标资质要求进行审核,在满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成为合格的会员。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在供应商会员制的基础上 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或网上询价采购。 第二章 会员条件、申请手续及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均可申请成为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会 员单位。 第四条 供应商会员名额不受限制,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加入, 申请的供应商分计算机类、公务用车类、专项设备类及其它类等。 第五条 申请成为政府采购会员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公司; 2、经营范围符合政府采购内容; 3、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根据具体采购项目 而定)。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有良好的售后服务队伍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6、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和财务状况良好; 7、具有良好合同履行的能力; 8、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5,000元(无息)保证金; 9、佛山市财政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供应商须填报资格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佛山 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并报佛山市财政局批准后即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向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的会员保证金在其退出时保证金全额 退回。但会员如受到佛山市财政局处罚的,受处罚期间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 凡获准成为会员的供应商,由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授予会员证。每年对各 会员单位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可以参加在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的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参加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举行的采购招标活动中无需递交单 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在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以优先得到政府采购的最新信息,可以在政府采购网站按一 定格式公开发布会员单位的商品信息。准予参加每年的供应商会员年会。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佛山市政府采购会员制购 销协议》的条款。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 给予3个月、半年、和1年不允许进入佛山市政府采购市场直至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的 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会员单位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 5、向政府采购中心、使用单位或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拒绝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 料的; 7、违反有关法规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佛山市政府部门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第二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