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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佛府办[2002]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 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径向 市消防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 作方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 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 确的规定,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 会化的进程,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和省政 府的布署,2002年上半年将全面铺开《规定》的实施工作。为认真贯彻《规定》, 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有关 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为原则;以推动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 全管理,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能力为目标;树立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从根本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 任到人,制度健全,措施到岗,管理到位,从源头遏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 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贯彻施行《规定》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牵涉面广,任务重,责任大。为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实施《规定》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副市长卢汉超、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道明、市公安局局 长郑针和。成员由市经贸局副局长李坚、教育局副局长冯彦荣、卫生局党委副书记顾 玉飞、监察局副局长李瑞南、建设局副局长柳玉斌、文化局副局长公孙宁、工商局副 局长梁伯英、广电局副局长王剑飞、旅游局副局长张百胜、交通局副局长金其超、劳 动局副局长冯七胜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黎文豪担任。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宣传贯彻《规定》工作领导机构,由政 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1月21日至2月28日):组织发动、广泛宣传。各地要成立专门 的组织领导机构,以政府名义制定宣传贯彻《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 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广泛宣传《规定》主要内容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 准。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将《规 定》宣传至本系统、本行业的每一个基层单位,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指导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和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 浓厚氛围,使各单位牢固确立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 第二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调查摸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市、 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街道、乡镇、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 作,督促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单位向当地派出所登记,以便向公安消防机构 申报就位。具体工作方法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通过通告等形式,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向社 会公告,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2002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 的基本情况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向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申报登记, 再向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申报备案。 (二)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辖的社会单位备案 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本辖区单位认真调查摸底,加强清查,对应当纳入重点单 位而未报备案的,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4月15日前向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于4月20日前进行核对,负责造册及系统统计报佛山 市公安消防局,由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将数据汇总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当地政府备案,并以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向社 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2002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 求。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规定》所明确的消防安 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行业 管理特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检查考评标准,公安消防机构依照《规定》 和相关消防法规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规定》要 求,全面抓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作防火巡查、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 录,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等。 第四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各市、区人民政府 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验收本地方、本行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并通报情况,努力争取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规 定》的颁布实施是全社会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依法治火的又一有力法律 依据,也是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配套措施,是消 防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把《规定》宣传贯彻到每个单位,把《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狠抓重点,兼顾一般,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根据重点、非重点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各类单位的消 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带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和相关的消 防法规已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带头 履行职责,带动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认真落实工作 方案的要求。 (四)各地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便汇总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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