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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5-24

     2001年5月24日 粤财会[20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批 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 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 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以加强会计队伍管理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都具有重要的 作用和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 作,保证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为了确保《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宣传贯 彻工作,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思想认识。   三、认真组织好会计证的清理换证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换证工作。凡在2 001年6月30日前已经按照规定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视同其已具备会计从业 资格,其所持有的会计证按照年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以及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情 况,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在各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直接换 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具体问题请参照即将印发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 解答(一)执行。   四、切实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年检和建立从业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和后续管理制度,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和会计工作实际,逐步完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2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公布 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贯彻《实施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1.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    3.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    4.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 附件:财政部关于同意发布《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会[2001]28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批〈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粤财会 [20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报送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 施办法》,请你厅发布,并组织实施。今后如需修改,修改发布之前,可不再报我部 批准;修改发布之后30日内报我部备案。 附件: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 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 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 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台县级)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居住、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工作单位 或待业的常住居民或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常住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工作单位的, 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工 作单位的,由暂住证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注册、年检,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 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六条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软件。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八条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 学或各类   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且符合本实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若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应当按 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 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 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 计电算化或者珠算(5级)考试。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时,要有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5级)成绩合格证。   第十一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 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规定的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考试合 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各市(深圳市除外)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考试试题题库、标准答 案,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试题题库范围内,组织考试试卷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全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 和星期天。   第十三条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由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 门负责,具体培训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 以及考试组织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尝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按照财政部统一设计的格式和制定的编号原则,由省财政厅负责全省 (深圳市除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样式刻制舍计从业资格管理专 用章,包括红印和钢印。   第十六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由本 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到管辖 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 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 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 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建立持证 人员从业档案,并将持证人员划分为已注册会计人员、未注册人员,加强对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 次,一般安排在双数年份的9棗11月份进行。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 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 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填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并经所 在单位校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 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章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 门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 门必须接受上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部门必须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管理,市级和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5 日内将上年度各市、各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如会计从业资格证遇观数年份年检时,各地市和省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1 2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人员名单以及有关工作意见等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对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其名单应及时 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 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年检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 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重复领取或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 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 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 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财政部门指 定的报刊上刊登申明作废,经财政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 以补发。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于1997年10月2日 发布的粤财会[1997]59号《广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 触的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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