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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社会保险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1]65号
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珠府办[2001]65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 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4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和核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 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向社会保险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部门按 下列原则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 平均数超过所在地(市直、县、区,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 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原则上有变动的才重新申报,未申报变动的视 同上月缴费工资。 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和审核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为新增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通过《职工社会保险增减表》申报, 已参保职工在保期间的缴费工资发生变动的,通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申报表》 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或变更缴费工资的资料必须于每月25日前报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次月生效。每月26日以后报送的材料视同次月申报。 (二)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审核申报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登记、录入 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资料,于每月底,按与地税部门签订的协议内容制定社 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并以电子文档形式交地税部门。 (三)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于 每月底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解到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并于次月5日前向财政 部门报送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地税部门根据与社保局签定的有关协 议将当月实际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送交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核销、建 帐、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部门发现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 及时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地税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 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有关单位 立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工资,以前瞒报少交的部分应当补缴。具体补缴办 法可将瞒报的缴费工资差额加到实际应报的缴费工资中一并收费,至补足瞒报部分后 再调回到实际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 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地方税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六)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 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关于上解社会保险调剂金的问题 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 上解调剂金总额,按险种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并向市财政和社保部 门分别提供划款凭证,以便两个部门登记入帐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届和部队驻 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按规定,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 给市地税部门,由市地税部门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 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上述意见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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