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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规定》的通知

粤财预[2001]40号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粤财预[2001]40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程序和使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规定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1999]4号)和《关于重申省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函[1999]24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 一步规范和严格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程序和使用范围,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专项资金请数程序。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经 费预算的审查、核实、拨付等管理工作。省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 经费预算,并按下达的科目和数额,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的全年各项开支。如有特殊支 出需要(包括未列入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正常开支和临时性开支),必须按本规定程 序提出申请。 (一)凡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安排,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省 财政厅提出意见,报请分管的省领导审定,先从该领导掌握的专款中安排并报常务副 省长确认;领导专款确无法安排的,再由省财政厅直接报请常务副省长审定动支预备 费。 (二)凡属基层单位越级请款或未经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的,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领导办公室应将请款报告退回来文单位。请款单位重新按程序上报。 (三)省委、省政府举办大型庆典.慰问活动,应按核定的经费标准控制费用支 出,不得先开支后报批。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专款用途; (二)省领导分管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临时请款的,应先从分管领导掌握 的机动款中安排; (三)分管领导掌握的专款用完后,原则上不再安排,确需再增加安排的,按程 序报省政府批准; (四〕严格预备费的使用,预备费主要用于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如重大自然灾 害救济等。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管理。 (一)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属于民用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或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 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确认;属于生产性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由 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项目年度投资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形成年度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方案),由省计委报省政 府确认,省财政厅以此作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预算安排依据。要求安排年度投资 的新项目,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计委批准,概算己经省计委会省财政厅核准, 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 (三)根据省人大通过的省级财政预算和省政府确认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由省计委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拨付资金,具体拨付办法按《省 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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