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4-10
2001年4月10日 粤财会[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 告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财会[200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 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 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 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 《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 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 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 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 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 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5)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