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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4-10

2001年4月10日 粤财会[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 告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财会[200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 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 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 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 《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 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 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 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 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 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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