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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粤财企[2001]149号
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粤财企[2001]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 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财企[20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 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 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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