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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粤财清[2001]9号
颁布时间:2001-03-28
2001年3月28日 粤财清[20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公)资局(办)、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 直各有关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 向我厅反映。 附件: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 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粤财清[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4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是指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债务进行清查登记 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进行核实清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 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粤财清[2001]4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预算单位,都应根据 本办法做好资金核实工作,省直预算单位须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 清产办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市县地方预算单位则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当地财政部门 (清产核资部门)申报。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 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 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 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部门)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 (一)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 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的,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届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 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 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且当事双方均为预算单位,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 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预算单位的一 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 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 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 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帐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 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 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 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 回的帐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 确认为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 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 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 认为坏帐损失。 对于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预算单位仍有追偿的责任,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 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 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 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帐款的有关规定进 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 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 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 省直预算单位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万元的,应 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处理;各地可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与标准。 七、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 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帐面价值、固定基金应 冲减而未冲减的挂帐,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 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 帐,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 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 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 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帐,在取得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 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 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 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帐务处 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 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帐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 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 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 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预算单位填报上述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主管 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 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 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省直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 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1年9月31日前一式三份上报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 室,由清产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审核确认批复;市县地方预算单位报送时间由同级财政 部门(清产核资部门)确定。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 位,并据此批复调整相关帐目。 十、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 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 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 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 定基金。 十一、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 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 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预算单位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省财政厅《省属资产重组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粤财清[20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按照清产核资"帐销案留"政策,预算单位对清产核资核销的应收帐款、长 期投资、存货等资产损失要设立备查帐户登记,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核销的 资产损失进行积极的追收。 附件:一、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二、预算单位资金核实报表(略)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预算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 《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 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 损失总额,应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 生时间和原因。 (四)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中按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别资产负债和收入 支出两张表填列,每张表又按行政、事业部分分别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编制说明 1、帐面数:按清产核资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 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预算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 入帐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预算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 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表内关系式: 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清查数=处理数 即:帐面数+清查数增加额-清查数减少额=申报核实数 2行=3行+6行+7行;9行=2行+8行; 17行=10行+11行+16行;9行=17行; 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8行=19行+27行; 40行=29行+30行+39行;28行=40行。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编制说明 1、帐面数:按2000年度收入支出表的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帐外收入、支出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未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 绝对值填列; 4、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5、表内关系式: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即:帐面数+清查数增加值-清查数减少额=申报核实数 四、《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表内各项说明 1、资产盘盈:反映预算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帐面值的 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帐的对外投资。 2、流动资产盘盈按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分别列示盘盈情况。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 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 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5、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别列示。 6、资金挂帐:反映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 核销而挂帐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帐:反映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 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概算的资金数额。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清查数:反映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 额。 2、自行入帐数:反映预算单位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自行入帐的 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帐数:反映预算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入 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4、清查数=自行入帐数+待批复入帐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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