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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废止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法[2000]73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粤财法[2000]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内其它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广东省分行,省直各有关单位: 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国资评[1996]30号)是依据1992年广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制定的。由于《广东省抵押 贷款管理条例》己于1997年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而且粤国资评[1996]30号文中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决定粤国资评[1996] 30号文废止。 附: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 的通知 粤国资评[1996]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局(办)、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分行、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了抵押贷款 业务。为了规范抵押贷款行为,维护各方面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东 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规定,现对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须经县(区) 以上同级(按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包括: 1、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3、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设定抵押权时,有关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因业务需要,可由贷款银行县以上支行协同负责。资产评估 工作,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 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的贷款,经县以上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 由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持抵押贷款合同,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 四、经批准进行抵押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到期未能依约偿还贷款利息,抵押失 败需处分抵押物时,因涉及产权变动必须按规定重新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抵 押物的底价。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物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无 效。未经批准并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抵押物,抵押失败时抵押权人不得处置。否则, 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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