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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粤府[2000]41号
颁布时间:2000-06-19
粤府[2000]41号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 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 定者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 管理。 三、集中交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 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年 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 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 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 构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对专业性 较强的项目申请,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省财政厅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 集中支付。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省财政厅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 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省财政厅拨给 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 省财政厅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六、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 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 入有关项目。 七、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省财政厅填报"省级基本建设 项目基本情况表",然后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 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 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 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书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 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 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省财政厅;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 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 复印件送省财政厅; (四)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 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 见后送省财政厅。 八、受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在收到"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收 齐所需资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 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初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报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审核 时间按项目投资数额、难易程度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省财政厅收到投资审核机构核查意见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 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 构核定了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金支付联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国有建设单 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 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主管部门的会计记帐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报请财政部后另行制定)。 十一、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 法人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 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 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规和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 如发现其弄虚作假,省财政厅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 其违规程度、性质,暂停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十三、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 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 1号)的规定处罚。省财政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九点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 当理由的,由省政府责成其限期整改。 十四、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 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 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 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并及时报谓省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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