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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穗地税发[2001]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妇女联合会、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方税务局、经 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意见》(粤妇字[2000]19号)转发给你 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可持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 《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和《下岗职工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按我局现行减 免税审批管理权限,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广东省妇女联合会、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方税务局、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意见(2000年9月7日 粤妇字[20 00]19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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