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审计厅 省人民政府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粤价[1998]251号
颁布时间:1998-09-16
1998年9月16日 粤价[1998]25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监察局、 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对 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自1998年 10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办理登记代理、咨询服务,减半 收费(有规定收费幅度的,按最低限幅减半收费,下同)。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免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三、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各地应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减免培训 费补助。 四、下岗职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部门减半收取考试费。 五、在企业“三改”过程中,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 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相关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咨询服务等, 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见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 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职工办理人才交流手续, 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应分别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人事部全国人才 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253号)和原省劳动局、 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申请开办劳务介绍机构及其收取服务费问题的规定》(粤 劳服[1989]69号)规定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下岗职工办 理人才流动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 费。 七、“三改”企业由省、市、县(区)经委、贸易委(商委)等企业主管部门提 供名单,有关部门依据名单,按照规定对有关收费进行减免。下岗职工凭原单位证明 和劳动部门证明减免有关费用。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措施。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经委、临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 定减免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法规进行查处。 (3)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