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旅游局《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和省旅游局反映。 附: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酒店、旅店,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发展旅游 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酒店已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酒店 之间彼此削价竞争,同时,酒店、旅店的结构和地区分布也不尽合理。这给广东酒店 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的管理,特就酒店、旅店建 设的审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酒店、旅店建设应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凡在我省 新建、扩建和改建酒店、宾馆、饭店、度假村和以接待游客为主的招待所以及其他楼 堂馆所(以下统称新建酒店、旅店),均应向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建 设项目审批文件进行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 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按照自己的职责对酒店、旅店的建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上报酒店、旅店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应包含本市(地级以上市,下同)的旅游客源市场分析报告。客源市场分析报告应 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市各类酒店、旅店的数量(含床位)、档次和布局情况; (二)本市境内外客源市场现状和前景; (三)本市前3年酒店入住率和房价; (四)拟建酒店、旅店的星级及市场定位。 新建酒店、旅店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客源市场分析报告鉴定 意见书。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新建酒店、旅店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立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原则: (一)规模适度。各市酒店、旅店前3年平均开房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新建酒 店、旅店的客房总数可按该市现有客房总数增加1.65%; (二)分区控制。全省按接待游客情况分为三个类别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一类 地区,山区为三类地区,其他为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前3年内平均开房率不到65%时,二类地区不到62%时,三类地区 不到60%时,该地区不再新建酒店、旅店项目; (三)等级控制。四星级以上酒店前3年内平均开房率低于70%的,该地区不 再新建该类别的星级酒店项目; (四)客房价格控制。某类别星级酒店前3年内实际客房价格低于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价的,该地区不应新建该类别的星级酒店。 四、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新建的酒店、旅店,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新建 酒店、旅店,全省三星级以上或客房超过100间以上的新建酒店、旅店,其客源市 场分析报告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其他新建酒店、 旅店的客源市场分析报告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措施,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3)
上一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长洲文化旅游风景区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