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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市场登记加强市场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管理的通知
粤工商函[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1995年2月11日 粤工商函[1995]52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13号令)和广 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3)79号)发布以来, 各地按规定对原有的各类市场进行了补办登记,对新开办的各类市场办理了开办审 批和登记注册。但仍有少数市场未进行补办登记,有些市场开办单位不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审批,即开工兴建或进行市场的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违反了市场开 办审批登记注册的规定。为了加强市场开办的管理,完善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制 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动工兴建和开业经营以前未办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包括已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办和管理的市场,必须按照规定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二、筹建各类市场,组织开办的单位必须在动工兴建以前三十日内按分级管理的 规定,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办,审批机关受理后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开办的,发给《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不准予市 场开办通知书》。 三、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取得《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以后,才能动工兴建, 才能刊登市场奠基的消息和发布市场广告,征集商户投资建设市场及招商招租。 四、市场竣工以后,开办单位必须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证》, 未领取《市场登记证》不准开业经营。 五、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对进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强行进场经营者,视无照经营,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开办单位要求新闻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布或刊登市场广 告,必须持有《市场开办核准通知书》或《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通知书》或《 登记证》的号码应与市场广告一起刊登。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市 场,不得制作市场标牌在公共场所悬挂。 七、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作为 擅自开办市场予以取缔或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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