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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粤劳就[1995]128号
颁布时间:1995-10-06
1995年10月6日 粤劳就[1995]128号 各市、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委宣传部: 近年来,随着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招聘广告市场日趋活跃,对沟通劳动力供 求信息、方便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择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招聘广告也存在 混乱状况,个别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发布虚假、失实招聘广告, 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加强招聘广告 的管理,保障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法规和劳动法规的有 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含兼营职业介绍业务或提供招聘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利用 各类媒介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含发布举办劳务集市广告或招聘信息,)应按照劳动 管理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招聘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本 省用人单位到省外发布招聘广告以及外省用人单位在本省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广告 证明》须逐级报经省级劳动部门核准。 二、申领《招牌广告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和用人单位委托书(仅限社会职业介绍机构); 3、劳动部门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招聘广告证明》的广告词须符合广告法规和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包 括招聘工种、对象、人数、年龄、性别、工资福利待遇等。广告内容一经劳动部门核 准,不得随意更改,且必须在广告中如实发布。《招聘广告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招聘广告或信息,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 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招用原则,分别用本省其他地区或外省劳动力的,尽 可能在省级报刊或省电台、电视台发布。 五、劳动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招聘广告证明》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天 之内应提出意见。每年春节前后各一个月内,各级劳动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招聘外省劳 动力和举办劳务集市的《招聘广告证明》;各新闻机构不得发布招聘外省劳动力的广 告或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站、码头、工业区等公共场所张贴招聘外省劳 动力广告。 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办招聘广告,应查验《招聘广告证明》,并按本通知 第三条规定进行发布。不得发布没有《招聘广告证明》的招聘广告。 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广告或信息,须有用人单位的委托书,要与用人 单位及时沟通招聘情况,已完成招聘的,不得继续发布。收费项目要公开标价,自觉 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发布虚假、失效招聘广告(信息),不得抄袭他人 的招聘广告。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劳动法规和 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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