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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省人民政府:? 1993年以来,我省各地兴办了40多所收取教育储备金的民办学校,随着近 年我国宏观经济的调整,银行利率多次下调,上述民办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及其利 息已无法维持学校的正常开支,部分学校无法按期兑付退学学生的教育储备金,少数 学校难以为继。1998年底,省政府决定,不允许民办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全省 民办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转为收取学杂费的工作已经展开,并得到了学校的支持和拥 护,但由于收费转制后提高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些民办学校生源流失,部分学 校资金紧缺。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转制工作,化解社会集资办学的风险,将影响减少 到最低程度,现就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学校一律不得以吸收教育储备金的方式办学,以前已收取教育储备金的 学校,应加大力度清退,转为收取学杂费,因各种原因未能马上清退的教育储备金, 从1999年2月1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以抵交学生 应纳学杂费。1999年2月1日以后退学学生(民办学校最高学段的应届毕业生除 外)的原缴纳教育储备金,允许民办学校在5年内分期偿还,未偿还余额按国家银行 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盘活学校资产,允许学校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的发展。同时,鼓励 金融机构以贷学金、信用保证或贷款的形式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出资、投资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教育储 备金的清退工作。鼓励办得好的公办重点学校和部分民办学校以兼并或联合的方式支 持其他民办学校的发展。? 四、有关部门对办学困难民办学校要给予适当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校 办产业,可享受政府对公立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政策。? 五、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 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严格把关。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民办学校的收费转制工作。要制定民办学校 停办的处理办法,包括校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和教师、学生的安置、教育行政 部门接管学校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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