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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2-16
2000年2月16日 粤府办[200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我省的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称“四荒”,包括荒地、 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属“未利用地”。对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类型,由县级人民政 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有关部门进行界定和确 权工作。? 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实行承包、租赁或拍卖形式进行的开发,必须 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 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 先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县 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于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四荒”地,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进行使 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耕地、林地以及国有未利用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地进行 承包、租赁和拍卖。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认定的宜林“四荒地”,不能用于其他农业 开发。? 四、农村“四荒”开发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 负责,国土、水利、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 分工,通力合作,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 强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我省“四荒”资源开发治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五、近期各地要在对本地区的“四荒”治理开发情况作一次专项清理检查,纠正 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开发行为。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1999]102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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