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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9]29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粤府办[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 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 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 额拨付到位。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 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 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 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 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 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 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健全下岗职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 务中心(下称“中心”)建设,把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有 关部门要根据粤发[1998]11号文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制定并积极 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的 投入,按规定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经费核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 厅制定。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下 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确保当年新增下岗 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0%。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当年下岗职工再就 业的计划,建立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保证工作的落实。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 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将 职工本人按规定可以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异地就业的,应享受当地的优惠扶持政 策。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要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进入再就 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同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期限 应与变更后的合同期限相一致,其中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 合同制职工,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原固定工及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 期限多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协议及变更后的合同均以3年为期限,到期即解除劳动 关系。各地要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的情况进行清理,未签协议的应当及时补签。 对不愿进中心以及进中心后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均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企 业应从确定其下岗之日起3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 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 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的,以及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 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 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 资产变现或财产处置等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及政府统 筹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 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在 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下岗职工子女,可以继续就读,企业不得因与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增加其子女的学杂费用。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筹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尤其要保障停产、半停产、破 产和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 要制订补发计划,确定补发期限,逐步予以补发。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凡不按规定上解或拒缴省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 补贴,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以调剂余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 例》,以及我省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两例一规”),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要依照“两例一规”的规定,加强稽查和监督。对拒缴、 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 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各地应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 确保全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限期追缴归还。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切实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 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尽快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险行 政执法和基金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原行业统筹积累结存在我省行业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金,要按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核定数(劳社部函[1998]86号),于今年4月底前全部移交给 省社保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省审计厅、财政厅、社保局要对1998年9年12 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算。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要 求,认真清理行业统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应由企业自行支付。   七、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 动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报 省劳动厅批准,任何地区和行业不得自行扩大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各地 要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个查实,除 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予以认可外,其余人员的退休手续无效,对 不符合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已领取的养老金要如数退回,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 险费。   八、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涉及广大职 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和工作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 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官僚主义,漠视 职工疾苦,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不落实而影响 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经贸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兑现,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共同把工作抓紧抓好。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 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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