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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 科教兴省、依法治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 的重要位置 (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加强专利工作, 对于科技管理与国际接轨,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 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 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省直各 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各级专利 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提高社会各界的专利意识。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采取各 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专利法规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 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措施,有效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一)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论证。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 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法定机关认可、检索 机构提供的专利检索意见或论证报告。科研计划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 权产出指标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要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 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 (二)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利信息跟踪。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追踪国内 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确 定国内外保护措施,并随时监控。因过错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项目 承担单位责任。 (三)确立专利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要以取 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没有知识产权,没有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成果,不纳入鉴定和评奖范围。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登记和评奖前应先进 行专利文献的检索,提高成果的科学性和市场竞争力。在绩效考评、研究人员职级晋 升、成果登记和评奖等各个环节,要把有效的专利权作为重要条件和依据。从事应用 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科技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 出的,原则上政府财政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四)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签订专利合同的,应到专利管理机关申请 认定登记。专利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科研单 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建立专利统计制度。省专利管理局协同省统计局做好全省的专利统计工作, 及时掌握全省的专利宣传、申请、代理、获权、实施、许可贸易、资产评估、海关保 护、质押、执法等各方面的信息,为科技、经济宏观决策服务。 (六)拓展专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专利信息、执法、服务 等方面的合作,为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和出口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 技术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快实现专利工作的国际化。 三、建立充满活力的专利实施运行机制,精心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一)把组织专利实施,促进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作为专利工作的主要任务。要采取得力措施,围绕振兴支柱产业、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 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迅速实现产业化。 (二)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销售 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2年内,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 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专利产品减免税目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提 出,报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定、编制下达。 (三)鼓励企业逐年增大专利开发实施经费的投入。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 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开支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 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 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四)繁荣专利贸易,促进专利实施。经认定登记的专利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 规定的技术性收入减免所得税优惠;凡属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产生的利润中提取 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专利权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从专利实施 获利之日起,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 出贡献的人员;单位以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的,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 明人。 (五)专利资产评估应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 专利管理机关备案。鼓励以专利权质押,并优先获得银行贷款,广开专利实施经费渠 道。专利权质押时,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 押合同登记的,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采取以知识产权个人股份或资产受益权等形式,奖励在专利技术开发、应 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奖,在相等条件下,获得专利权 的应优先考虑。 (七)加快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加速全省专利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要对支 柱产业和重点行业进行专利技术跟踪。鼓励建立网上专利信息站,开辟网上专利技术 交易市场。 (八)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建立专利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本单位专利申请和 维持专利权所需的费用。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给予 奖励、发放奖金;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每年依法付给报酬;许可他人实施的, 在取得许可使用费后3个月内依法付给报酬。 四、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增强企业的科技经济竞争实力 (一)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 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应将专利申 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等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 据。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 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所占注册资本 比例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二)落实企业专利工作责任制。企业开展专利工作应做到有一名副职领导主管、 有管理部门和配备经专利管理机关考核合格的企业专利工作者,并制定专利工作规划 和有关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有利于职工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三)企业集团的审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高新技术企业、技 术创新优势企业的认定,要把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制度、专利拥有量作为重要条件 之一。 (四)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妥善管理、积极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 信息。全省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充分利用专 利信息情报和专利保护制度,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和参与市场竞争服 务。 (五)抓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网络。省专利管理部门会同省 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扶持一批省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专利技术和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名牌产品,不断提高全省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五、强化专利执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运用各种手段,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 打击各种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 市场竞争秩序。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严加惩处。各级执法机关要 积极配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利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排除地方保 护主义干扰,大力支持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执法工作。 (三)专利管理机关应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准确、及时审结有关案件,做出 处理决定。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应 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解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经费不足,可报请有关部门 批准,参照诉讼收费标准,适当收取费用。 (四)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在海关 总署备案的权利人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被海关依法扣留 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建立健全专利执法体系。要加快专利执法人员培训,壮大专利执法队伍, 在全省形成强有力的专利权利保护网络。建立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举报制度,对举报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大力加强专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服务体系 (一)建立广东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造就一支高层次的专利骨干队伍。培训一批 有律师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加快培养专利执法人员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许可贸易方 面的专门人才,培养一大批企业专利工作者。将专利法纳入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将知识产权列入党校培训课程,同时对原有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进行定期再 教育培训。全省重点理工科高等院校应逐步开设专利或知识产权课程、学科或专业。 (二)加强政府专利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部门管 理专利工作,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和经费,管理本辖区专利工作。政府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专利管理,充实力量,强化职能。 (三)鼓励建立和发展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创办 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各类(包括涉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 专利信息服务、专利侵权调查信息服务、专利中介与咨询以及专利资产评估论证等业 务的服务机构。 (四)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所在地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专利服务机构在专利服务业务中必须遵纪守法,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 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省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进行年审,对其服务质量、水平和业务经营范围实行评定和奖惩制度。要尽快建立我 省专利代理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制定评审条件,开展专利代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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