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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粤府[2000]42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粤府[200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发 [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 头认真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出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贯彻立法法 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立法水平。我省有立法权的主体较多,要按照立法法的 要求,认真检查政府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保证立法法确定的原则落到实处。要自觉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坚持从省情、市情出发,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统筹考虑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要坚持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要把政府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实施,确保 政令畅通。 四、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对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负有重要责 任,要通过立法活动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 工作的主导力量。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 培训,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立法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 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今年4月召开的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 认真研究,积极组织实施。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在7月31日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 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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