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粤府[2000]90号
颁布时间:2000-12-12
2000年12月12日 粤府[2000]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和题词题字, 规范内宾接待工作的意见》(粤办发[1999]18号)和《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 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95号)等文件,会议和文 件过多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从今年特别是下半年的情况来看,各类会 议和文件仍然偏多,国务院文件中提到的几种情况,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 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反映比较强烈。为此,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 变观念,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要从转变职能,树立廉洁务 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高度,下决心把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一、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减会议,实行总量控制。继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 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95号)规定,各部门召开 需要市、县政府领导和本系统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次,并于 每年年底前将次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执行。 (二)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要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办公 厅审核后呈批,不得直接报分管的省领导审批。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在请示分管的省 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办公厅补办手续。 (三)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 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并可直接开到市、县(区)一级,避免层层开 会,层层传达。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下功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范行文。 (一)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市、县政府发文。除与市、县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 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正式行文。 (二)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 文。冠有“广东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字样、代表省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 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 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各部门对其他部门要求协调解 决的问题,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 必要。部门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先会商后上报或联合上报,如内容涉及两个 部门以上而未经主办单位协调或协调意见不齐备的,省政府办公厅将退回主办单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 各部门应于每年底在报次年拟召开全省性会议计划的同时,将本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 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 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 作出相应的规定。 (4)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