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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0]66号
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粤府[200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作用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属项目和地方 项目,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明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总投资2亿元 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推 荐法人代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法人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的质量、进 度及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 项目和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型项目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有水利工程的除险 加固、改造,以及工程任务、标准或规模不变的重建工程原则上可简化程序,直接编 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水 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计划部门审批。为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计划 部门在审批项目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三、凡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由省计委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上报国家计委核定;省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水利厅 组织审查(大型项目及一、二级堤防须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计委 审批。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初审,报送流 域机构审核后,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省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年度计划,纳入省 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由省水利厅提出计划安排草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省 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 计划,省财政厅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从2000年 10月1日起,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省级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办法。 五、各市、县要求省安排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计划和水利部门联 合初审,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地方政府出资证明,报省水利厅审查后,按省基建投 资管理程序报批。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配套资金不落 实的项目,不予审批和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项目类别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在省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财 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 程概算。各级政府在安排建设计划和资金时,应合理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费用。 七、有关单位和部门具有的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 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 八、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升级、年审,须经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 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十、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承担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 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采取抽签、 摇珠等博彩方式选择中标单位。 十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而参与渡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渡汛方案,确保安全渡汛。 十二、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 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 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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