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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0]55号
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粤府[2000]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是 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尽快 理顺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并于2000年9月底前完成下列工作:以现有市、 县医药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药品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卫生局的药政、药检行政职 能并入后,增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牌子;机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入,实行统一 监督管理。改革后,各县(市、区)级机构是否保留、人财物如何划转等问题,将在 拟订中的省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医药、药政、药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 立即冻结人员编制。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转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及正常 交流轮岗的干部外,一律不得调入人员、不得突击提干,对不符合规定调入和提拔的 人员,一律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分流。 三、各地在改革中,严禁突击发钱、违规转移账目和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 流失。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改革期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医药、药政、药检)要保持正常运作, 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政府应按现行规定和渠 道确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的办公和办案经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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