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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劳薪字[1994]119号
颁布时间:1994-06-07
1994年6月7日 珠劳薪字[1994]119号 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特区各个时期的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劳动局公布实施,用人单位每月发给职工个人 工资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我们依据珠海经济特区职工个人及平均赡养 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以及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以及地区 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珠海经济特区职工 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80元,折算每一小时工资标准为2.02元,现予公布。 珠海经济特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一、最低月工资标准是根据本特区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本地区 的工资水平、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而确定。 二、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各种所有制企业。 三、企业以各种用工形式录用的职工,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每月出勤23.5天, 每天8小时)正常劳动后,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实行日工 资制(或小时工资制)的按法定工作日(或法定工作小时)折算。 四、最低月工资标准包括: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物价津、补贴。 职工的加班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保险、劳保福利费用、住房补贴等不计算在 最低月工资标准之内。 五、职工因某种原因受到处罚,其扣罚款部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之列。 六、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职工公布。超过规定日期 发放工资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补偿职工损失。 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公布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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