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滥发会议误餐费、交通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0]29号
颁布时间:2000-06-09
2000年6月9日 穗府办[2000]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大、小会议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违反 了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有 关规定。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 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财行[1996]547号)规定:误餐费是指“广州 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 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 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 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30号)也规定:“除县级市和 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 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 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 准以内。其他第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重申,今后凡在市内工作日上班时 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不得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 通费,一律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各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认真把关,各级审计、 监察部门应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