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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07-12

     2000年7月12日 粤府[200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 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今 年1月8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已公布施行新的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安 置补偿标准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土地管理的办法明确具体。据此,省人民政府19 93年公布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现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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