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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的通知
粤财注协[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粤财注协[1998]7号 各市财政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投诉,反映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办理企 业年检及其他业务时,指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甚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 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承办有关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 家的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审计市场的管理,妨害了注册会计师正常的执业秩序, 而且成为一些单位收受回扣、私设"小金库"的主要资金来源和滋生腐败的新土壤, 引起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外人士的强烈不满。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执 业秩序,现重申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三 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过程中,如需要会计中介机构 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鉴证的,应由企、事业单位自主选择 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强令委托单位委托指定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不得《注册会计师法》规 定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如有需要直接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对某些单位的某些业务进行审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钱"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支 付审计费用,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 四、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主管部门联手 (合作)承揽业务、进行收入分成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 费等,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 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服务、监督、管理、 协调"的职能作用,对于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要敢于出面干预,积极做好 宣传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以维护社会审计市场的正常秩序,改善注册会计师的 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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