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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汕府[1998]167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汕府[1998]1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 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 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 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 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 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并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信息服务;   (二)提供洽谈交易活动场所;   (三)提供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 行营业、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关手续的服务。   实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的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 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派人在市交易中心 设点办公。设点集中统一办公的场地由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   (一)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 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中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 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 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 源、水利、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的施工。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三)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设、造价30 00万元以上能源、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四)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 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施;主要 城市街景、大型建筑群体的设计;重要的建筑群和小区的规划设计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上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城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方案 竞选的,应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交易中心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凡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入市交易 中心进行登记审核。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实行交易进场许可证制度。凡具备在汕从事建设工程 承包资格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 易进场证》。未取得《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十条 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并准备施工的,应 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 构到市交易中心办理施工交易登记手续。   1、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取得计划部门的批准文 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征用、划拨与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并具备适应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 计图纸及资料;   4、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二)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后,市交易中心凭建 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招(议)标申请表》在信息发布栏上发布工程招标 信息。施工企业可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申请投标报名。   (四)确定投标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在投标报名期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 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投标 单位。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 选择确定,另外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五)招标投标与定标。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市交易 中心召开招标会、投标会和评标定标会。经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由市招标投标 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 程承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依法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还应按有关 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在市 交易中心各窗口向市有关部门设立的办公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向市建设委员会 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招 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等交易活动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活动和在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部门)应 接受市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工 作范围及工程程序,可参照市交易中心,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外进行建设项 目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承发包交易的,以及进入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管理机构)后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机构)的总监督管理,并视交易活动的需要,听取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 的意见,确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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