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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提出补充意见

颁布时间:1999-11-19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其主管税种的实际情况,就贯彻调整房地产市 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个人销售房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 额计征5%的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销售自用房产按如下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销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 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 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 同、过户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上述规定后,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地 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98〕104号)第一条关于“城镇个人 出售私有房产的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 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四)上述有关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 房的税收政策仍按市地税局穗地税发〔99〕13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划分标准,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有关规定 后再予以明确。   二、关于销售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发展商销售积压空置住房时,对在19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地产预售契 约》的,而在8月1日之前已取得的订金、押金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应照章纳税; 在1999年8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税款所属时期)所取得的收入,方可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2、持有积压空置住房的发展商(属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企业),应 到空置商品住房(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 索取《广州地区房地产企业“空置商品房”房源情况表》,填列有关资料后,连 同申请免税报告一并送交上述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如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销 售不动产行为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则应到发展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 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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