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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达标房改房可换购补购
颁布时间:1999-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广州 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从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定出八条原则,以规范这次行动。一、必须严格按照粤府[1983] 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执行。不论换购或补购,调整后的住房面积原 则上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补购时,原购住房和补 购住房必须合并计算面积;二、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起住房公 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有可 供调整的房源。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商品房用于换购或补购;四、每户职工家庭只 能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一次。从1999年12月31日起,一律停止按房改政策换购 或补购公有住房;五、已解决或可同时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单位,可以进 行换购和补购;六、原房改房已进行调整的,不得再次进行调整;七、已出国定 居人员不得调整未达标房改房;八、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在调整住房过程中允 许有一定差别,不强求按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 受能力和房源情况,逐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亏损企业不得进行换购或补购公 有住房。 《办法》还对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或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一些 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未达标房改房换购的原则是职工把原购未达标房改房以购房原价退给原产权 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 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退出原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退房后,职工可根据 单位现有的房源情况,按现任职务(职称)换购一套公有住房。原已按规定购买 两套住房仍未达标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时必须将两套住 房全部退还原产权单位。补购原则是在原购房改房的基础上,另补购一套(间) 与差额面积相等或相近的公有住房。原购住房的补购住房必须合并计算面积,原 则上不得超标。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必须以市场价购买。 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原则是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现任职(职称)住房分配 面积标准下限的,由于单位房源不足或本人自愿,差额面积部分可视单位的经济 承受能力实行一次性或分期货币补贴。 夫妇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如购房人所在单位没有房源可供调整,配偶单位 有房源条件的,可给予调整;如夫妇双方职务不同,配偶单位可按本单位一方职 工的职位给予调整。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面积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已 按市场价购买的超标准部分价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 退少补。 非产权单位住房购了未达标房改房,如本单位有房源,可由本单位换 购或补购公有住房,换购时原房改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如本单位没有房源,原产 权单位愿意调整的,可由原产权单位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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